存货损失确认规范及审计对策思考
1 存货损失确认会计及税收规范
1 1 会计制度与准则中对存货的意义
会计制度与准则中对存货的定义为,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对工业和商业企业来说,存货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占有中心主导的地位,首先,一个企业的存货的流转过程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其次,存货的价值相对来说比较大,通常会占用企业的大量资金,因此存货的会计核算在企业管理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在实务工作中,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时有发生,给会计核算、和审计带来了新的问题。本文就通常情况下生产经营期间存货损失确认的原则及相关的审计问题进行探讨。
对资产损失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发布有财企[2003]23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进行规范。其对资产的定义,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这里的定义采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及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的描述。
而对于损失的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本年发布了新的办法,即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二)。其对财产的定义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过去一直是税务机关比较关注的重点,政策把握一向较严格,规定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与以往税收规定相比,办法二的出台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许多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
1 2 会计及税收规范比较
1 2 1 资产和财产的定义区别
从第一部分内容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会计规范的资产定义与税收法规的的财产定义内容基本相同,但是会计强调的是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税收的强调的是该项财产与应纳税所得有关,即税前扣除收的相关性原则,排除了与应纳税所得无关的非经营用资产损失扣除的可能性。
1 2 2 存货损失确认的方法和依据
办法一的规定:存货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确认。存货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持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专业的质量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质量检测结果、保险理赔资料等确认为资产损失。在发生存货资产损失后的处理程序上提出一些依据资料,如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内部审计(监察)部门提出结案意见;涉及诉讼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财务管理部门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提交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定等。
该办法一主要从管理出发,重要在于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内部证据,更强调内部管理责任的追究。
办法二的规定:最突出的一个特点是从对财产损失的类型进行了区分,并在所得税税收政策上采取不同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导致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对于财产损失申报的证明材料也进行了明确,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办法》规定包括: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以及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但对于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必须是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
这里体现了税收政策中的形式重于实质的特性,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在这个问题上的企业内部人为操作而强调了外部证据的重要性。
1 2 3 损失处理时间规定
办法一中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清查核实,作为本期损益处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办法二中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而对各项需审批后扣除的财产损失规定可以即报即批,也可以在年度终了后集中一次审批。其中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在对资产损失处理时间的问题上,两个办法对损失处理时间的规定基本一致,就是要求损失核查的及时性,但因税收规范更注重程序和时间性,对损失的处理时间有更详细的规定,对企业来说,需要注意证据的保留。
1 2 4 损失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两个办法都规定了损失确认金额是资产账面余额扣除了残值或可收回金额后的今额,但在办法二中规定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统一的定量标准,规定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其中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
存货资产千差万别,不可能都符合1%的标准,这里税收的规定主要为工作简易可行,同时也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
笔者认为,通过对会计及税收规定的比较,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会计人员能更好地理解有关存货损失税收政策的要点及其原则,在实务中对可预见的存货损失及早筹划,使存货损失的税前扣除及时合理进行,最大程度降低税务风险。另一方面对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来说,同样可以更好地对会计处理原则和税收原则理解,对审计重点及资料的取得有比较实际的指导意义。
2 存货损失确认审计鉴证业务工作要点
与以往的税收规定相比,在新出台的办法二中,虽然简化了企业的申报程序,但对于企业在申报扣除存货损失时需要提交的证明资料作了详细规定,也第一次规定了需要提交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办法二中特别增加了对中介机构的追究责任条款,规定,有关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虚**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因此中介机构要对此项审计业务要有足够的重视。
2 1 做好前期了解工作
了解内容主要是企业的基本情况、存货损失的内容和理由,重点在于在了解的基础上初步判断损失的合理性。比如一个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其主要存货内容发生重大损失,或者,一个企业发生大额的或经常性的存货盘亏,那这些一定要有充足的理由,否则就要考虑是管理不善,内控失效或是管理层作弊?这些表面原因背后通常还会有一些潜在的因素值得我们注意,如部分企业利用存货报损的方式实际上是为掩盖其抽离的资本等。另一方面,比较可信的,如经销电子产品的企业存货发生因库存已久失去市场价值报废毁损,或种子生产加工企业的种子及原料存货如果因为天气的变化或过了季节未售出而发生损失。了解阶段的初步判断对于审计业务的承接及审计策略等都是很重要的参考。
2 2 审核损失资产的所有权及账龄
对库存商品所有权的审核主要是对原始入账凭证进行检查,索取采购合同,必要时对大额或重要的项目向销售单位进行函证;对在产品、产成品等需要对其形成过程进行追溯,看其合理性。存货账龄通常是损失的理由形成原因之一同时也是判断合理性的依据之一,因此也需要在审计过程中对存货的账龄进行记录和分析。
2 3 审核资产的存在性
这方面主要是对损失存货进行实地观察盘点,确定报损存货的品质状况,是否与其他正常存货区分开并分别保管,是否已经采取措施不再流转。同时检查仓库记录,以及存货包装上的标签,确定报损存货的情况是否与记录相符。对异地保管存货不能以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为依据,一定要实地观察盘点。
2 4 检查存货的计价准确性
存货损失确认的审计中对存货成本的检查,做计价测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特别是对于产成品或在产品的报损,在这个方面审计人员往往忽略,重视不够。某些企业以往如果高估利润的话,可能造成产成品或在产品的账面成本虚高,因此对产品的损失不能账面历史记载为准,而应该对产品形成的年度会计记录进行追查,关注该年度期间费用及产品制造费用的分配是否合理。对库存商品的计价检查相对容易,主要是检查入账时的原始购入凭证,但要关注以后期间内是否有调整、原因是否合理等。
2 5 确认存货损失原因
在这方面需要证据的收集与审计人员的判断相结合,对于某些专业性强的存货不能只以企业提供的说明和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为依据,尤其对某些存货是否还有价值的判断企业的理由是否充分,当审计人员无法把握准确时要亲自征求外部专家的意见。对存货损失原因的确认决定着此项审计业务风险的把握,审计的结果是提交税务部门的经济鉴证证明,税务规范中的原则是主要的参考。
3 存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思考
3 1 存货损失年度的确定
办法二中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这里税收法规明确规定,申报扣除是在损失发生当年,但是对存货而言,损失发生年度的确定是当年还是往年,并没有也不可能有统一确定的鉴别标准,这方面某种程度上给企业留有余地。如某些电子产品的报废是在今年就无价值了,还是在去年就没有价值了,不一定有确切的答案。当然这里存在资产是否无价值的判断问题,而这个判断有时候是比较难以把握的。还有盘亏是在去年已经发生而在今年才申报也有可能。如果损失提前报,那么会有提前抵扣所得额的好处,如果为调节利润,可能会放在盈利较高年度报损,而在盈利低的年度掩藏下来。
3 2 两种损失的原因区分及分类管理
办法二对上述两种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采用不同的所得税扣除政策,那么一项存货发生损失后,对其原因的分析及损失归类就显得比较重要。其实某些方面也值得思考,如存货盘亏属于正常损失,还是人为管理责任;已过期的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企业如果将其以极低的价格出售,那么是否就属于正常的转让损失。另外,已霉烂变质的存货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规定需要经过审批,笔者认为霉烂变质应该属于正常损耗,因为这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比较难以人为操纵,相比较而言,盘亏及所谓正常销售转让中的不正常定价更值得注意。
我们知道一项政策的出台有天时地利人和的考虑和必然性,政策的制定也有着固有的局限性,即使不断的完善与细化也不可能涵盖所有的经济现象。对企业来说,关键在于存货的日常管理要科学,对损失的及早核查,并重视税务规则及其程序性的要求。对中介机构而言,不能因此项审计业务与其他审计业务相比相对简单而轻视,要安排有一定经验的审计人员,在审计程序上尽可能考虑到存货的特殊性,并且要充分理解政策。
该评论在 2018/1/27 15:57:24 编辑过